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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偷拍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时间:2024-10-12 22:02:4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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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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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说明。我认为,有三种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从场所方面确认。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偷拍、偷录,应认定为合法的。例如交通道路上为了监督公路交通秩序而设置的电子眼、电子摄头等偷录偷拍下来的视听材料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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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是从主体上区分。民事诉讼中,许多证据都是要求当事人自己收集取得的。例如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对于是否离婚的想法在没有考虑成熟之前,可能会反复变化。所以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以诱导的方式让对方说出同意离婚或是如何分配财产的话语而录下来时,对于对方来说,最后当其考虑清楚后可能并不想离婚,或是象录音所说的那样分割财产,这份证据就带有明显的诱导性和瑕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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