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3、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