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

2、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3、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5、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6、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7、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8、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