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我们知道案号具有唯一性,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案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节省工作时间,提供工作效率的需要就要在涉及到的诉讼文书中写明案件的案号是什么,以便相关的人员进行准确查找。

3、再次,一个案件如果涉及到众多的当事人,那么代理词就会有多份,而书记员或者法官一个人要同时跟进好几个案件,如果能够在每份代理词上的页眉或者页脚上写明案号、己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文书的名称,这样就不会发生特别混乱的情况,会大大节省寻找的时间,提高办案的效率,同时也会节省代理律师的时间。

5、另外,如果案件需要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甚至再审旯皱镢涛程序,但不论如何每个程序中当事人的简称和原审文书简称需要保持一致,不能发生混乱,发生混乱会给法官和当事人代理律师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影掌哆谜牌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发生错乱的情况,也会大大增加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

7、最后,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诸多的当事人,且都上诉了,此时都就不能在上诉状中将被上诉人都简写成“被上诉人”,而要写成被上诉人的全称,这样就区分了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全文都是被上诉人,而又不知道谁是谁的尴尬局面的出现。
